售后回租的路越走越窄?
本月初,曾有消息传出某国有大行通知:“要求各分行不得新增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出租方产品售后回租业务,已开展合作的应于今年5月底前停止合作”。
后经有关方提示该消息为断章取义,后续有关新闻也证实该消息不实。
6月22日,该行乌鲁木齐市分行就与某租赁公司融资事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补充协议》,用于满足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资金需求。
5月31日,该行贵州省分行刚与某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了一笔有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成功落地。“下一步,该行贵州省分行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以高端制造、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领域为营销重点,加强与优质租赁公司对接,探索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及直租模式下的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一揽子金融业务......”
售后回租的路越走越窄?有关监管规定和监管又是如何?今天就来聊聊这个。往下看前,先关注一下公众号,设个星标以免走丢~
一、售后回租的路越走越窄?
由于个别从业者不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导致市场对这一租赁主要模式的看法有失偏颇。
早在2019年,某城商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行业授信管理的通知》就指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以类信贷业务经营为主的,不予介入。
近期,市场对“售后回租”模式的不友好态势更是愈演愈烈。不久前,山东省国资委发布的《山东省省属企业高风险业务管控暂行办法》,将售后回租业务列为“高风险业务”实行分类管控。
作为行业发展壮大过程中主要的展业模式,售后回租的路似乎被走得越来越窄。
二、“两大监管办法”中,有关“售后回租”的规定
以下梳理监管办法对“售后回租”的有关规定,希望看到本内容的从业者能够合规展业,不管是做直租,还是做回租。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对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物定价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售后回租业务也有具体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六条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有不少金租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吃到罚单。
三、监管态度:鼓励直租、规范开展回租
在近年发布的监管文件里,监管一再明示融资(金融)租赁公司要规范开展售后回租、提升直接租赁业务的占比。
2021年6月10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通知提出央企租赁公司要回归租赁本源,......大力发展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特征的直接租赁......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
监管在发给金融租赁公司的12号文中指出,“融物”是融资租赁的本源。金融租赁公司应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的占比。
个别地方监管在监管文件中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直接租赁占比,如《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聚焦主业经营,逐步提高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占比,增强资产管理综合经营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售后回租模式本身没问题,只是出租人要规范开展。
结语:
在教科书里,介绍售后回租时,都说它是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融资手段。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本来这应该是售后回租大展身手、发挥功能的时候。
售后回租不应该成为洪水猛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