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否需要资质?
融资租赁是否需要资质?8月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其中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标明“融资租赁”字样。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转让(含债权或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依法开展的股权融资,以及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
(六)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
(七)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日施行的“融租解释”改变了“融租规定”直接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本着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稳定性,谨慎认定合同无效。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改变了原来以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而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主要是对双方之间交易结构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而判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存在,另外即便双方之间的交易特征不符合融资租赁,也应当以双方之间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如上所述,即便是出租人未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但如果其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交易模式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该行为属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的超越经营范围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及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作出裁判,不能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
如企业长期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融资业务,轻则将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特别是自2018年4月20日起商务部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履行相关职责,融租租赁行业的监管将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