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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


新闻资讯 2022-06-17 20:00:43722www.qicpx.com电话咨询:18123857581(点击立即拨打电话)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新规,2022年5月,租赁市场共发生业务3092笔,较4月份增长23.3%;租赁公司累计发行债券90笔,总金额508.42亿元,环比增长9.1%;5月租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6453起,较上月8523起下降24.2%;受到行政处罚26起,较上月66起下降了60.6%;出租人总数339家,环比增加13.7%。


近日,从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获悉,其发布关于加强租赁服务全面助力稳住经济的倡议书,以更好地引导天津市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


2022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在《答复》中,最高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修改建议做出回应,其中包括对清算规则适用、租赁物价值认定、租赁物登记等热点问题提出了初步看法。该《答复》对未来审判趋势具有一定影响,值得关注。


清算规则的适用


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但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适用清算规则。


分析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两者无法同时主张,需要选择其一。如果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则存在民法典第758条清算规则的适用。但根据《答复》观点,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况下,应依据《民法典》第758条规定适用清算规则。此时需要判断合同约定应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与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租赁物残值之间是否存在差额。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大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剩余部分价值;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小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还需要向出租人继续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


在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是出租人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的结果,租赁物并不具有担保功能,并不适用《民法典》第758条规定的清算规则。这其中包括了合同约定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的情形,如果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其行使留购选择权的条件则不具备,那么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按照以上认定,租赁物是否具备担保功能,取决于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权属约定。与此同时,在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时,一并主张租赁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能否在后续融资租赁纠纷裁判中获得支持,也有待进一步关注。但为发挥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时应及时对租赁物办理登记,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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