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
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自2011年上海首先推出QFLP试点以来,北京、天津、重庆、深圳、珠海、广州、平潭、青岛、贵阳等10个主要地区陆续推出各自的QFLP试点。
自2016年以来,在“扩流入、控流出”以及“全面放开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政策背景下,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开始探索对QFLP试点进行升级,
比如,上海将QFLP基金的管理模式扩展为“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将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扩展到可投资优先股、定增、可转债、夹层、不良债务等领域;
2020年4月颁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
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PE/VC基金。
最近小编接到咨询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下面就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做简单介绍。对于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上海试点办法》”)规定,以及上海的实践,目前上海主要欢迎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或在细分领域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如下:
(一)投资者
1、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需具备三年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良好投资经历。
(二)管理人名称及注册资本
1、QFLP基金管理人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2、QF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三)高管人员
QFLP基金管理人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内控制度
QFLP基金管理人应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基本要求,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