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通知各金融租赁机构:即日起不许新增投放隐债主体租赁业务。
近期,关于严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的消息频传,本周市场上又传出监管对金租开展相关业务下“禁令”:
监管机构通知各金融租赁机构:即日起不许新增投放隐债主体租赁业务。即使所投放资金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也不可以。
尽管已经有很多租赁公司早就不做这类主体了......
一、财政部:8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被问责
5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8地被点名,36名责任人被问责。8个被点名的地方政府,被问责的事由均涉及新增隐性债务,被点名的融资方式涉及融资租赁、信托、银行贷款等。
其中,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宁乡市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4.07亿元,造成新增隐性债务。
《通报》指出,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二、近期与隐性债务有关的监管内容(金租篇)
2021年15号文明确要求“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各类业务管理,不得通过理财、信托、保险、融资租赁等方式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绕道置换不符合条件的隐性债务。”
2022年2月中旬,银保监会发一则旨在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规监管的通知文件(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卖、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
通知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蕴、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位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然而,据有关自媒体统计,在通知下发后,仍有多家金租大肆开展构筑物业务或所开展业务涉及租赁物合规问题,且所涉承租人主要为发债主体。
“根据中登网公开登记信息,笔者汇总了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金融租赁公司所操作的城投业务,共收集初始登记信息68笔......样本共涉及到56个城投主体,所有的城投均为发债主体......”
看来,不断加压的监管下,还是有人在想方设法绕监管。
如文首提及,近日市场传出,监管机构祭出更强手段:各金融租赁机构即日起不许新增投放隐债主体租赁业务。即使所投放资金有明确的资金用途,也不可以。
构筑物(基本上)不能作租赁物、不得新增投放隐债主体租赁业务....
绕监管,只会逼出来更强的监管。
三、金租的方向
银保监会在上文通知里提到,“融物”是融资租赁的本源。在此基础上,通知中可以看到监管还“手把手”指导金融租赁公司转型之路。
1)行业方向上:立足立责主业,在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寻找业务切入点,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经营理念上: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
3)直接目标上:逐步提升直租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