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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融资租赁行业有2个案例入选。


新闻资讯 2022-05-29 12:00:571109www.qicpx.com电话咨询:18123857581(点击立即拨打电话)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融资租赁行业有2个案例入选。本文介绍其中一个关于“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案例,以下内容的主要关注点也放在文书中有关合同性质是否“名租实贷”的判定上。


如需查看判决书原文可扫码上星球看。


一、案情摘要


2017年3月,原告上海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与被告XX市人民医院(下称“医院”)签订《回租租赁合同》,XX市城投公司(下称“城投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所涉租赁物总价3300万元,租金合计约4000万元,租金分20期按季支付。在支付9期租金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且城投公司亦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医院提供《2017年医院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明细》及2017年审计报告,其陈述:


1、签订《回租租赁合同》时的固定资产清单为配合原告放款出具,虽与租赁物清单一致,但实际其中部分设备不存在,部分设备已经在先与Y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


2、根据固定资产明细及Y租赁公司在中登网登记的租赁物信息,本案租赁物清单中,扣除不存在的设备和已与Y租赁公司合作的租赁物,实际存在的租赁物原值1000余万元,如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式,实际价值仅为145.7万元。


因此,医院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不具备融物属性,应为借贷关系。


关于租赁物的真实性,原告租赁公司提供部分设备的照片,欲证明其对租赁物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原告租赁公司还称其就租赁物发票进行过审核,但是未能提供发票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法院关于涉案合同性质的意见


法院认为:真实的租赁物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存在前提及构成要件。


第一,原告作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租赁物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租赁物清单记载507件,原告仅提供被告医院单方出具的《设备所有权确认函》《承诺函》《固定资产清单》及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证明。对此医院予以否认,原告不足以证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


第二,原告的真实意图如系建立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理应对租赁物的真实性及权属尽到审慎注意。


1、《回租购买合同》已明确约定,承租人应将租赁物的原始发票原件(及/或其他乙方在将租赁物出售给甲方前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给原告保管,直至回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现原告不仅无法提供租赁物发票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亦无法提供,现场勘查照片仅涉及极少部分设备,且难以确认与本案租赁物的关联性,原告亦未提供其他审核证据。


2、在本案售后回租合同签订之前,案外人Y租赁公司已就本案部分设备做过租赁登记。原告作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理应进行相关查询,对涉案租赁物权属进一步与承租人核实,原告未能举证其尽到此等注意。


法院认为,原告租赁人对租赁物本身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并不关注,难以认定原告具有进行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结合租赁物“低值高买”的事实,法院确认涉案《回租租赁合同》系以融资租赁合同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三、给出租人的教训


售后回租系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承租人可以通过盘活自有资产的方式实现融资,有利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该模式中,租赁物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设备不发生移转,极易与借贷关系混淆,“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系承租人惯常抗辩。


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于租赁物的真实性,通常以出租人未能举证证明该真实性,认定租赁物不存在,进而认定合同缺乏融物属性、以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


出租人的真实意图如系建立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理应对租赁物的真实性及权属尽到审慎注意。


作为一家老牌融资租赁公司,在本案中,原告出租人既无法提供租赁物发票原件,甚至连复印件亦无法提供;现场勘查照片仅涉及极少设备、且难以确认关联性,又未就在先融资且公示登记的设备权属予以审核。


“原告对租赁物本身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够取得所有权并不关注,据此难以认定具有进行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为借贷。”


“名租实贷”是承租人惯常抗辩,出租人这一波输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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