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监管促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
从监管层面看,此次政策出台早有趋势。
2021年10月,广东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已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三类机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审慎开展跨省业务的提示》,其中提到“我省(广东省)三类机构应深耕地方、扎根本地,聚焦本省业务,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原则上不鼓励开展跨省(区、市)业务。”
而根据2020年6月银保监会数据,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根据零壹租赁智库数据,截至2021年12月12日,空壳公司总计10347家,广东省公布六批次,平均每次1021家,为单批次最多。可见非正常经营类融资公司泛滥。清除空壳公司、减少跨地域经营服务纠纷监管难问题,为实体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因此,本次《条例》或希望通过与银行业相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推动融资租赁早日回归本源。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一章第四条分别提到“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这里指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也就是说以后的租赁融资公司只能由国务院及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以往仅通过市级、县级审批,就可进行全国展业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与银行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制度靠拢。
此外,除审批将更加严格,分级监管也有所加强,表现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并下放管理职责给市级、县级有关机构。这一举措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层层监管具相似性。
对于如何解决异地存量经营机构问题,银行业管理措施也存在借鉴先例。比如,2018年《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过渡期内,对于存量经营性机构申请持牌的,在2018年与2019年年度机构发展规划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批量持牌申请”。
由此来看,如果“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是实现清除非正常类经营融资租赁公司,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走向合规化的手段之一,那后续也有可能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处理办法,有效避免一刀切,帮助融资租赁公司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异地业务。